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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专家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撰写调研报告或论文,
(四)参与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质控和督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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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专家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撰写调研报告或结论,
(四)参与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质控和督导等工作。
新增:(七)专家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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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不采纳
理由:论文专业性较高;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督导工作也属于专家职责范围;市卫生健康委不组织相关技术评审工作,专家经费不作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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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专家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在市卫生健康委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参加市卫生健康委指(委)派的公务和相关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纪律,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工作任务,并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不得以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专家库专家名义参加非市卫生健康委指(委)派的各种活动,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
(五)与工作对象存在各种经济利益或有失公正等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六)在开展技术审查等工作中,发现技术报告、文件等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七)自觉接受市卫生健康委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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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专家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市域内卫生健康委的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指(委)派的公务和相关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遵守....标准、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完成工作任务,提交书面报告。
(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在开展技术审查等工作中,对技术报告、文件等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四)不得以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专家库专家名义参加非指(委)派的各种活动,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与工作对象存在各种经济利益或有失公正等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不得索受人单位(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的馈赠和报销应由评审专家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的偏袒或者歧视,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或作出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承诺。
(六)不得在评审会上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在评审会后再次、多次提出修改意见,以及未参加技术评审、现场勘验的情况下,出具同意通过评审或验收的意见。
(七)不得利用专家工作便利向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承揽业务,推销产品,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八)不得以应急、环保等领域的标准、规范对用人单位提出职业卫生指导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出具概念笼统、缺乏针对性的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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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部分采纳(第二款、第六款与第八款整合)
理由:市卫生健康委不组织相关技术评审工作,针对技术评审不作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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