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8003552123011/202401-00008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健康 / 公民 / 其他
标题: 【市卫生健康委文字解读】《池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1-02
废止日期:
【市卫生健康委文字解读】《池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02 16:27 来源:池州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12月29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池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办法》(池政办〔2023〕37号),以下简称《工作办法》。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对此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多属于慢性病,往往导致其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陷入困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居民在工作、生活中面临的各种压力增大,全市严重精神障碍在册患者呈上升趋势,其中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达占比达53.2%。

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救治工作的通知》(皖卫函〔2022〕27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我市实际,制定《工作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国家有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重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二是省级有部署。省委政法委、省卫健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医保局、残联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救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患者住院期间相关救治经费,由基本医疗保障按规定支付后,剩余部分原则上由患者所在市、县级政府统筹解决”。三是实际有需要。近年来,全市严重精神障碍在册患者呈上升趋势,且困难患者较多,截至11月底困难患者占在册患者比例达53.2%。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是征求意见并规范吸纳,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借鉴滁州、铜陵等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完成《工作办法》初稿,3月3日发文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通过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7月份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组织市直相关单位研讨交流,提出修改意见;9月13日再次发文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二是送审定稿,5月23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11月3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三是审议通过,12月21日,送审稿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工作办法》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四、主要内容

《工作办法》共13条。

第一条、第二条明确制定《工作办法》的目的依据及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提出成立市级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对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四条明确医疗救助对象条件,必须为池州籍在册患者且为特困等6类重点人员。

第五、第六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及其职责,即市三院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县区以公益性为原则,确定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统一建档管理。

第七条至第九条明确救助申报流程、强制医疗及送诊入院相关手续办理要求、特殊情况救助对象出院或转诊要求。

第十条明确救助资金由救助对象经常居住地县级财政保障。

第十一条明确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工作办法》解释主体及实施时间。

五、保障措施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市卫生健康、医保、残联、民政、公安等部门参与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加强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系统救助政策与本办法衔接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救助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关爱帮扶小组,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二是加强督查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内涉及本项工作的单位进行考核和监督。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直各有关部门的考核和监督。

政策解读人: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科 薛伟

咨询电话:0566-3393721